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23民初1209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养鱼池东1巷。
法定代表人:赵雪英,任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轶杰、刘耀,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通格乐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