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2民初1822号
原告: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笑飞,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包头市青山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孙亚楠,系内蒙古戈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骄,系内蒙古戈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志,系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雪英,系公司副总经理。
住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周静,系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赵佳乐,系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孔义,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秦伟,系内蒙古秉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君信城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孔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21元,减半收取18510.50元,由原告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常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