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托克托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22执1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33257567W,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养鱼池东1巷1号**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赵雪英,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托克托县第二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122460119221T,住所地:托克托县云中北路文泽小区27号。
法定代表人:储天换,系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托克托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21)内0122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给付案款280838.73元。本院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托克托县第二中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现执行到位0元。
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5日、2022年9月26日、2022年11月4日、2022年12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托克托县第二中学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可冻结。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托克托县第二中学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通过托克托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托克托县第二中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托克托县第二中学名下无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至被执行人托克托县第二中学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面谈,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对被执行人托克托县第二中学适用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宇飞
审判员  白宇川
审判员  章 静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