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04民初8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珊珊,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