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04民初89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珊珊,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1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