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民辖77号
原告: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养鱼池东1巷1号**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土默特**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察素**政府街党政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旗旗长。
被告:土默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镇茂盛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内蒙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土默特**人民政府、土默特*****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
**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土默特**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2396100元;2.请求判令土默特*****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利息659346.82元(以23961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土默特**人民政府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本案律师费由土默特**人民政府、土默特*****镇人民政府承担;5.本案保全费由土默特**人民政府、土默特*****镇人民政府承担;6.本案保险费由土默特**人民政府、土默特*****镇人民政府承担;7.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土默特**人民政府、土默特*****镇人民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0日,**公司与土默特*****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承包了土默特*****镇碱房村“十个全覆盖”工程,工程内容包括:街巷硬化、墙面改造、环境整治、绿化工程等,该工程于2016年9月1日竣工并投入使用,工程结算造价为14190819元。截止起诉之日,土默特*****镇人民政府尚欠工程款2396100元未予支付。**公司多次与土默特**人民政府和土默特*****镇人民政府协商,要求支付工程款,但一直被推脱拒不支付。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其中一个被告为土默特**人民政府,该案由其审理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故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公司在诉请中要求土默特*****镇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利息和其他费用,同时要求土默特**人民政府对上述工程款、利息和其他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案件涉及土默特**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土默特**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本院指定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怡
审 判 员 雅 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