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02民初297号
原告:***,男,彝族,1970年11月20日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军,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消防支队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629552367。
负责人:戴有根。
被告:贵州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850535。
法定代表人:阮文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戴贺坚,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蕾,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嫣,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贵州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贺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晓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包   欣
书 记 员 包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