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毕节宇通建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7382号
原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祥吉,播州区鸭溪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贵州毕节宇通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709536144,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区双树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朋著。
被告:唐加根,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周华东,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原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加根、周华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5日更名为贵州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贵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辛竺芸
书 记 员  王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