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财保65号
申请人: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850535。
法定代表人:阮文吉,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奇,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2575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连,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96488。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胜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9753180U。
法定代表人:张培清。
申请人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并查封、冻结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4496077元,或其他等值的房产。申请人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保险标的4496077元)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今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或财产进行查询,并予对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为449607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丁再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