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民初804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力、何琛(实习律师),系贵州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松山镇城墙路(县住建局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073887431C。
法定代表人:任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昌,系贵州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850535。
法定代表人:阮文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蒋伟贵,男,197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张亚骏,系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顺博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格凸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073862357P。
法定代表人:张洋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强、何健,系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
原告***诉被告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工程有限公司、蒋伟贵、安顺博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姚正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 蕾
书 记 员 吴 迪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25民初804号
本院于2021年04月07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安顺博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伟贵、紫云自治县城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