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财、贵州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6821号
原告:**财,男,199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贵州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两河新区天翊房开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53602381B。
法定代表人:雷跃清,系贵州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忠,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53768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明秀,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011219028。
被告: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北路东侧(鑫丰农贸商住楼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801826335。
法定代表人:黄炳煌,系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143850535。
法定代表人:阮文吉,系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财诉被告贵州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贵州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贵阳林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省林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财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财起诉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 判 员 邓亚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若兰
书 记 员 罗 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