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市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大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民申3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乌海市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风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娟,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大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乌海市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大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3民终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乌海市忠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佐 玲
审判员 吕 浩 杰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根珠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