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雅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雅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宁陕县公安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23民初210号
原告:陕西雅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陕县公安局,住所地:宁陕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陕西雅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陕县公安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审判员晁俊杰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马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