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8民初55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又名***,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旬邑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西安咸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1KQP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341XXXXXXX********,系西安咸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付3号西电产业园A座5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333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咸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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