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元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咸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8民初557号 原告:***,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又名***,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旬邑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男,1985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西安咸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W1KQP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341XXXXXXX********,系西安咸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付3号西电产业园A座5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333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咸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