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开元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8民初4973号 原告:西安天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1M20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K)XXXXXXXXXXXX6333。 被告:***,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身份证号码:372XXXXXXX********。 原告西安天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料款558523.5元、垫付税款等3589.31元,共计562117.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户县XX镇XX村开发施工,在施工期间,被告采购员***于2021年8月19日用微信主动和原告联系,要求原告为工地拉石料,当时以每吨85元说定(不含税,现结账),原告由8月21日开始为被告供料,每天结算未欠账。但2021年9月4日被告采购员***、***通知原告,今后和公司采购员***联系,继续供石料。但对9月5日晚送的料1123.84吨,合价95526.4元,此次是***经手最后一笔,不再***经手中。经联系,***说我公司让你继续供料,但每吨75元,不含税。原告表示同意。随后供石料后***没有和原告当日结账,后被告收料人员和原告结算,2021年9月16日被告结算人员亲笔签写清单,第一次结算单共拉619289吨,合人民币464466.75元,其中有原告9月8日和9月10日送出的1222.98吨在内。随后被告仅付给原告30万元,下欠原告石料款164466.7元一直未付。9月19日原告再送石料2031.28吨,合价152346元,9月20日再送石料553.16吨,合价41487元(此三笔已按***要求开发票4张)。2021年9月21日,原告再送石料1756.65吨,计价131748.75元。在原告拉石料期间,被告要求原告开发票(原告已开),被告又让原告打13万收据一张,说为原告转款,原告将4张发票及13万收条交给被告有关人员,但至今不给原告转款。且在9月29日,被告打电话又要送石料,原告在宝鸡装好石料已上路,被告采购员又说不要了,后经高新区草堂派出所出警,被告收了原告石料913.01吨,价值68475.75元未付。现仅131748.75元及68475元未开发票、未付款,在被告一直未付款的情况下,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以已将款付给***为由,不付原告石料款,使原告陷入无奈之中。原告付石料款,均为民间高息借贷、现无力还款。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拉石料,前期付款一直由被告付给原告,双方配合甚好,但后期被告有意不结账,除直接付给原告转款30万元外,下欠余款被告明知是原告之石料款,且以前直接转给原告,现以付给***为由,不给原告显为狡辩。至今,原告公司整天有车辆司机及石场来人要账,被告却无理,进行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提供的陕西开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故不能认定该公司是明确的被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天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711元,原告西安天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