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29民初527号
原告:重庆市通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土城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660870781Y。
法定代表人:杜自轩,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中,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桂英,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迁,重庆市城口县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功禄,重庆市城口县葛城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城口县蓼子乡人民政府,机构地城口县蓼子乡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00229768897484E。
负责人:刘关林,系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贵,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通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城口县蓼子乡人民政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通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通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通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元,由重庆市通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维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谢 佳
书 记 员 陈 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