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终3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21)晋0881初字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满良
审判员 杨云芳
审判员 孙雷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牛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