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黄港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4055号
 
原告: 黄宏伟,男,汉族,1960年1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黄港,男,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男,汉族,1994年5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佩,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卅,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乐,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2021年2月2日受理的原告黄宏伟、黄港、**诉被告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2021年1月25日受理的原告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宏伟、黄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当事人双方不服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20)第541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原告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宏伟、黄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判。
 
审  判  员    薛安利
 
                            二0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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