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1150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延川县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樊宝宁,系该局局长。
被告: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睿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负责人:郭奇。
被告:高锦军,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延川县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告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延安市宝塔区睿宇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高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冯海潮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海潮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