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延安市宝塔区睿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某某,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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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22民初1285号原告:***,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居民,农民,现住延川县XX沟。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4101110。被告:**,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延安市宝塔区XX房XX村人,个体户,现住该村。被告:延安市宝塔区XX社,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XX村。负责人:郭奇,系该合作社主任。被告: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区XX城XX路XX座XX层。法定代表人:李涛,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宝塔区XX社、西安经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虎森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情况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也未能补充提供被告详细的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等信息,致使该案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27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虎 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改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