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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某公司与陕西某某公司、西安某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2545号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告:西安某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男。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公司、西安某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2.5元,原告已预交90653.98元,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87902.7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751.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