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2545号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某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告:西安某一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男。
原告西安某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公司、西安某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某某公司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2.5元,原告已预交90653.98元,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87902.7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751.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