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3158号
原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
被告咸阳秦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咸阳秦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