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万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靖边县西蓝天然气液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8民终449号
上诉人陕西万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靖边县西蓝天然气液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2019)陕0824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4民初2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万统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惠子芳 审判员  高 清 审判员  王伟云
书记员  高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