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新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新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民终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新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大石公路哈拉沟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新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5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