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芬,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火炬产业园**楼北侧****。
法定代表人:郭亚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中,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div>
法定代表人:郭亚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树维,男,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素恩,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郭亚宁,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雄安云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住所地保定市容城县晾马台镇南阳村富饶路富民家园小区**院****门脸v>
法定代表人:董国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树维、郭亚宁、王素恩、河北雄安云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素恩、河北雄安云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素恩、河北雄安云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胡紫薇
人民陪审员 刘 艺
人民陪审员 范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