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606执保48号
立案庭:
关于李某霞申请执行郭某宁、保定鼎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鼎某长园(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鼎某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按照申请人李某霞提供的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某宁、保定鼎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鼎某长园(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鼎某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