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泰东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衡耀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137号

原告:衡水***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衡水市宝云街以西、永兴路以南阳光花城12幢3单元3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7RAE82K。

法定代表人:贾长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亮,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街677号火炬产业园2号楼北侧2单元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69064292C。

法定代表人:郭亚宁,该公司经理。

原告衡水***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耀公司)与被告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衡耀公司诉称,2018年5月,衡耀公司与鼎阳公司签订《枣强县2017年扶贫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项目施工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衡耀公司331520元,剩余合同款项109000元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给衡耀公司。衡耀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按期按质完成施工并且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但鼎阳公司并未支付剩余质保金。请求法院判决:鼎阳公司支付拖欠衡耀公司合同款70900元及违约金3381元;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由鼎阳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诉争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案纠纷应由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