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泰东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终1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677号火炬产业园2号楼北侧2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原审被告:郭树维,男,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上诉人***、***、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树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鼎阳智电慧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苗

审判员 肖 雅

审判员 万丙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