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543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丹丹,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胜,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郓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临城路东段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盛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龙,山东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第三人: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升龙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王如雪,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建(郓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远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