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5435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丹丹,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胜,山东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郓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临城路东段路北/div>

法定代表人:盛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龙,山东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巍,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第三人: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鼎路**升龙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王如雪,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建(郓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磊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远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