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集团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与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6909号
原告:***建设集团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区郑州片区(郑东)
法定代表人:白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集团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与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集团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发起网络查控,冻结银行存款60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集团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