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与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6909号之一 原告:***建设集团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法定代表人:白洋,职务:总经理。 原告***建设集团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与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院受理的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与***建设集团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豫1403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