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05民初62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与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