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05民初62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殷都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与被告中诚首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