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4民初4940号
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10号国亨化工城F区1楼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长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交大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4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龙泰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承担422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