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4民初128号
原告: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5号高层A4.B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54280X。
法定代表人:何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清泉,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轩萍,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底张街道西蒋村21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7601074527。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道兴,泾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空港保洁公司)诉宁轩萍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仲裁,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宁轩萍因与空港保洁公司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争议,向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0月23日,上述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咸劳人仲案字(2019)第907号裁决书。2019年11月11日,宁轩萍对上述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立案案号为(2020)陕0404民初131号。2019年11月19日,空港保洁公司对上述裁决书不服诉至本院,立案案号为(2020)陕0404民初128号。根据法律规定两案应当并案审理,且按照两案受理时间,后受理的本案应当并入到先受理的(2020)陕0404民初131号案件中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陕0404民初13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牛传旺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