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404民初131号
原告(被告):***,女,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底张街道西蒋村212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7601074527。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道兴,泾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原告):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5号高层A4.B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54280X。
法定代表人:何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清泉,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空港保洁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咸劳人仲案字(2019)第907号裁决书,分别于起诉期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道兴、被告(原告)空港保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清泉到庭参加了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一并作出判决。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空港保洁公司向***支付扣发的劳动报酬14565.96元,并确认空港保洁公司认定***旷工和降职降薪行为违法。2.判令空港保洁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14144.16元。3.判令空港保洁公司为***足额补交2003年9月至2015年10月社会保险。4.判令空港保洁公司为***办理离职手续。事实与理由:***通过招聘于2003年9月开始在空港保洁公司工作至今,工作时间近16年。***在岗期间尽职尽责,职务从保洁员升迁至保洁服务二部副经理。空港保洁公司仅从2015年11月开始为***缴纳养老保险,之前社会保险迟迟不予补办。2019年4月9日,***因病通过电话请假住院治疗,4月23日出院后办理补假手续,但空港保洁公司已经在2019年4月22日做出《关于***降职的处理决定》,认定其住院期间为旷工,并做出降职降薪决定。***找相关领导进行申诉,被告知公司做出的决定,无法改变。6月23日,***休完两个月病假后回公司再次向领导申诉降职降薪之事,得不到答复,于6月24日提出辞职,并要求补发克扣的工资,补交社会保险和给予经济补偿。空港保洁公司不接受***的辞职所请,要求必须填写内容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制式辞职申请,否则不予批准。***拒绝签字,至今无法办理离职手续,直接影响其劳动关系的移转。综上所述,空港保洁公司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迫使***提出辞职,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不服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咸劳人仲案字(2019)第907号裁决,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空港保洁公司辩称,一、***关于确认空港保洁公司认定***旷工违法和判令空港保洁公司为***办理离职手续的诉讼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二、空港保洁公司未查到***的具体入职时间,认可***2013年12月12日入职。***在2019年4月10日之后未提供任何劳动,空港保洁公司对***做出降职的决定是因为其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8天,职务从副经理降至班长,并在当日告知***,***当日也通过办公系统查询了该决定。4月23日***返回公司接受了该决定,但以没有恢复工作状态为由申请休假两个月,之后空港保洁公司没有向***提出解除合同,也没有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2019年6月26日,空港保洁公司向***发出返岗通知,载明逾期未到岗按照旷工自动离岗处理。故空港保洁公司因为***没有履行请销假手续而根据公司的规定对其做出降职处理合法,***在4月10日之后没有提供任何劳动,无权要求劳动报酬。三、空港保洁公司对***的降职处理既有合同依据又有制度依据,是用人单位自主行使用工权利,该行为应当得到保护。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为管理岗位,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空港保洁公司对旷工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仅降格处理予以降职,已经充分考虑到***的情形。四、补交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应当予以驳回。五、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劳动者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劳动仲裁机构予以解除,仅能对发生劳动争议之前劳动行为进行确认。经公司决定,***的职位自2019年2月下旬调整为保洁二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空港保洁公司一直希望***接受处理继续工作,才给了其两个月的缓冲期,***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依据。另外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者依据该法律规定起诉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算,而本案劳动合同自2013年12月12日建立,故该项诉请不应当支持。
原告空港保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空港保洁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西机绿保发[2019]19号《关于***降职的处理决定》行为合法。2.判决空港保洁公司无需向***支付劳动报酬11079.75元和经济补偿金39027.9元。事实与理由:***原系空港保洁公司保洁二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负责该部值班、日常工作管理以及400余人的工作统筹安排等。2019年4月9日晚,***的丈夫突然通过微信告知该部的分管领导姜副总***患病住院,要求空港保洁公司别打扰***。姜总当即告知对方因***系该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按规定必须向党政一把手履行请假手续。但***并未按空港保洁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导致该部基础工作、作业区域以及该部人员管理陷入混乱。尤其重要的是,当时正处于机场南三指廊分部筹建期间,***突然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到岗的行为导致该项工作被迫停滞,影响很坏。按空港保洁公司考勤请休假制度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各类请销假手续或以请假未批准而不出勤的,视为旷工;当年连续旷工2天以上,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按日扣发当月工资,给予警告或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自2019年4月10日至4月19日连续旷工8天,空港保洁公司本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还是给***一个机会,为维护空港保洁公司用工管理秩序,于2019年4月22日依规做出西机绿保发[2019]19号《关于***降职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法行使自主用工权利,该行为合法有效。2019年4月23日,***返回单位接受了该处理决定。经双方协商,空港保洁公司同意给***休假两个月予以状态调整。2019年6月24日,***突然提出让空港保洁公司撤销该处理决定,遭到空港保洁公司拒绝,***遂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空港保洁公司认为,***存在未按规定请假、未到岗旷工、不服从空港保洁公司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等行为,空港保洁公司据此依法依规行使自主用工权利对***作出降职处理的行为合法有效,裁判机关应当给予尊重,并确认该行为合法,***亦无权获得劳动报酬。***因个人原因辞职,无权要求空港保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空港保洁公司现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咸劳人仲案字(2019)第989号裁决已确定《关于***降职的处理决定》违法。二、***于4月9日突然得病到医院诊治,出发前向单位姜副总通过微信方式例行请假。当天因病情需要安排住院,***丈夫又用***的手机向部门田书记请假,第二天田书记带着部门副经理和经理助理前往医院看望。***住院已经向公司请假是客观事实,且公司明确知晓,在此情况下,公司以请假手续瑕疵为由认定旷工显系不当。***在出院后回公司销假,看到空港保洁公司发的决定后,向公司负责人进行申诉,并未得到回复,随即申请休病假,并不是因为公司让***平复心情。2019年6月24日,***回公司上班后,又向公司领导申诉关于处理决定的事情,公司领导回复做出的决定不予更改,随即***以公司扣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辞职。但是公司让其签订内容含有因个人原因辞职的辞职报告,否则不予批准,随后***离职,并不存在没有提出辞职的情况,***要求支付被扣发的工资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情合法。
***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身份证一份、工作证一份、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册复印件一份、返岗通知书一份,欲证明空港保洁公司是***的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册复印件一份、荣誉证书一份、银行交易明细一份、辞职报告一份、907号裁决书一份,欲证明2003年9月至2019年6月24日,***在空港保洁公司不间断的工作了15年9个多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延安大学咸阳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关于***降职的处理决定打印件一份(从保洁公司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四份、仲裁裁决书两份,欲证明***住院前已经向公司负责人请假,患病住院属客观事实且公司明确知晓,在此情况下,公司以请假手续瑕疵为由认定旷工明显不当,以旷工为由给予降职降薪决定属于违法行为。
4.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四张、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两张、计算清单一份,欲证明空港保洁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克扣员工工资14565.96元,应当足额补发给***。
5.裁决书一份、计算清单一份、辞职报告一份,欲证明空港保洁公司违法不足额支付工资,不足额缴纳职工社保,迫使职工自己辞职,应依法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14144元,并应依法足额补交社保。
空港保洁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保洁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办理声明一份,欲证明2013年12月12日,***入职时向空港保洁公司出具书面声明,自愿不要求空港保洁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2015年11月之前未给***缴纳社会保险没有过错,***对此明知,以此为由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应支持。
2.劳动合同书一份,欲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岗位为管理岗,合同约定***应当遵守空港保洁公司的规章制度,空港保洁公司有权对***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作为保洁二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管理数百名员工,应当知悉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才能更好的履行岗位职责。
3.关于印发《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一份,欲证明该制度依法制定并告知了各部门,并对劳动者进行了公示,该制度合法有效,***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违纪行为构成旷工,空港保洁公司有权依照该制度对***进行处理,该处理决定低于该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已经充分考虑到***违纪情节。
4.关于***降职的处理决定一份、文档查询记录打印件一份,欲证明空港保洁公司有权根据上述制度对***旷工违纪行为作出降职处理,***也收到了该处理决定,该决定已经生效,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该行为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为管理岗,该决定将***职务调整为班长,仍然属于管理岗,未违约。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欲证明空港保洁公司已经告知***请假的程序,要求其向杨总和书记请假,***未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空港保洁公司按照旷工处理正确。
6.返岗通知书一份、邮寄单复印件一份,欲证明空港保洁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邮寄送达了返岗通知书,逾期按旷工自动离职处理。
7.会议记录照片打印件一份,欲证明***于2019年2月下旬被要求主持工作,其对单位规章制度应当是熟知的才能进行部门管理。
审理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现认证如下:
关于***所提交证据,空港保洁公司对证据1中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册复印件不认可,对其他证据认可、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银行交易明细、907号裁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认可,不认可劳动关系从2003年建立;对证据3中的关于***降职的处理决定打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4中的计算清单不认可,认为不属于证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对证据5中裁决书的真实性认可,对计算清单、辞职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认为,***提交的证据4和证据5中的计算清单不属于证据,不予认定;***提交的其他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相互印证,故均对真实性均予以认定,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问题在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
关于空港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对证据1、2得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管理规定并未组织员工或者管理人员进行学习,亦未公示;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与***提交的该份证据存在不一致;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没有收到这些信息;对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已辞职,该通知没有任何意义;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空港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5、7未提交原始载体核对,不予认定;空港保洁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真实性均予以认定,作为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问题在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论述。
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于2003年9月进入空港保洁公司工作。2013年12月12日,***向空港保洁公司出具《保洁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办理声明》,内容为“公司落实《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本人自愿的原则,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本人清楚关于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本人从个人实际情况出发,不愿办理社会保险。特此声明”。2016年1月1日,用人单位空港保洁公司(甲方)与员工***(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乙方服从甲方生产(工作)安排,从事管理类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乙方的工作能力与绩效考核结果,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与职责进行调整,同时调整相应的薪酬待遇,乙方同意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及薪酬待遇;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公伤残或死亡的待遇和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医疗期内的待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乙方不履行请假手续,不来公司上班连续三天以上,一年之内累计6天以上的,甲方按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及时解除本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各类请、销假手续或以请假未准不出勤的,假期期满后不上班,又不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不出勤的,均视为旷工;第二十二条规定,当年连续旷工2天以上,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按日扣发当月工资,给予警告或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突发事件或疾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及时通过电话向单位领导申明,经部门领导同意后休假,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员工请7天以内的病假由员工所在部门审批,休假情况及考勤报办公室备案,15天以内的病假经本部门同意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2019年4月9日中午,***以头昏脑涨去医院看病为由通过微信向副总经理姜晓龙请假,姜晓龙予以批准。当天***在延安大学咸阳医院住院,其丈夫通过微信向保洁二部支部书记田本升请假,得到回复“好好休息,照顾好”。***后于2019年4月23日出院。2019年4月22日,空港保洁公司作出关于对***降职的处理决定,内容为:保洁二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旷工8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根据《西部机场集团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降职处理,由原职务降为班长,在保洁二部重新安排工作。次日,***在办公系统中阅读了该决定。2019年4月23日,***到空港保洁公司上班。***申请休病假两个月,空港保洁公司同意。2019年6月23日休假结束后,***回到公司,于次日提出辞职,但因故未能办理离职手续。2019年6月26日,空港保洁公司保洁服务二部制作《返岗通知书》,称***于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6日未办理假期申请手续而擅自旷工,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现今部门研究决定,请***于2019年6月27日前返回工作岗位执行工作职责,否则将视为违反公司规定,作无故旷工自动离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本人自行承担。当日,空港保洁公司向向***邮寄了该通知书。庭审中,***确认已收到该通知书。***在被降职降薪前的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7134元。***住院后,空港保洁公司在扣除应缴社保后向***实际支付的工资为4月2552元、5月107.82元、6月150.23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交锋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空港保洁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的;二、空港保洁公司可否扣发***的工资;三、空港保洁公司应否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四、***要求空港保洁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能否处理;五、***要求空港保洁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诉讼请求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曾被空港保洁公司评为2004年度先进个人,说明***至少在2004年就已经与空港保洁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结合***提交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册上载明的进入公司时间,本院认为***于2003年9月进入空港保洁公司工作存在高度可能性,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应当以此为准。
关于争议焦点二,空港保洁公司以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旷工8天为由对***予以降职降薪,但***已经向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请假,空港保洁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有瑕疵,但也可以反证***已向分管领导请假的事实。根据《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15天以内的病假经本部门同意后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的请假程序符合公司规定,空港保洁公司认定***旷工8天并降职降薪缺乏依据,故本院对***要求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平均月工资为7134元,根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病假工资应为4993.8元(7134元×70%),故正常工作时间的日工资为328元(7134元/月÷21.75天)、病假期间的日工资为229.6元(4993.8元/月÷21.75天)。以此来计算,***2019年4月的工资为5313.6元(328元/天×5天+229.6元/天×16天)、2019年5月的工资为4993.8元、2019年6月的工资为3542.4元(328元/天×1天+229.6元/天×14天),以上共计13849.8元。扣除已支付的工资,空港保洁公司应再向***补发11039.75元。***和空港保洁公司均要求对降职降薪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认定,本院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法律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要确认的对象,故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双方因降职降薪发生争执,前已论述空港保洁公司对***降职降薪缺乏依据,***于2019年6月24日提出辞职,实际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空港保洁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在空港保洁公司工作的年限已超过十五年六个月,应按照十六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在解除前三个月的工资根据前述分别为5313.6元、4993.8元、3542.4元,其余九个月的平均月工资为7115.33元,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6490.6元,以此来计算确定经济补偿金为103849.6元(6490.6元/月×16月)。
关于争议焦点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主要区分两种情形:1.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2.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即是上述第二种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要求空港保洁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但本案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其享有社会保险账户。据此,***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应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形,故***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五,空港保洁公司辩称***在仲裁时未提出该项请求,本案中不应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认为,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在本案中一并进行处理,且劳动合同中也约定空港保洁公司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向***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故本院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与***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扣发的2019年4、5、6月份工资共计11079.75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03849.6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向***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2020)陕0404民初128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由西安空港绿化保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牛传旺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