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4957号
原告:陕西远程绿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君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北分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贺凯,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远程绿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远程绿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远程绿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远程绿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20元,减半收取9110元,其余9110元退还原告陕西远程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葛美云
审 判 员 田欣鑫
人民陪审员 刘续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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