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02民初7846-1号
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大厦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66324463A
委托代理人:赵浩龙,系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江岸区XX路XX号XX大厦XX单元XX层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89
委托代理人:胡琦,女,汉族,1992年XX月XX日出生,大学学历,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XX镇XX村村民,现住武汉市洪山区XX小区XX号楼XX室,系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42007XXXX9212046845。
委托代理人:黄传军,男,汉族,1955年XX月XX日出生,大学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武汉市黄陂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2XXXX504013712。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负责人:李兵生,系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座XX幢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39182U
委托代理人:齐嘉,男,汉族,1990年XX月XX日出生,大学文化,陕西省榆林市人,系该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08151216。
委托代理人:张雨晴,女,汉族,1995年XX月XX日出生,大学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系该公司员工,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街甲字七号6单元 4层29号,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505282445。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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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张 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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