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志丹县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50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吴红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凤年,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志丹县林业局,住所地: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曹常成,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9614作出[2019]延仲裁字099号调解书,于20191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执行中,被执行人志丹县林业局于20191125日主动履行案件款50万元,本院在缴纳案件执行费14497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兑付485503元整

201911125申请执行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林业局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协议约定:志丹县林业局积极向县政府申请财政资金,剩余工程款在财政资金到位后直接兑付至申请执行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5310,开户行:农行延安七里铺南区分理处。

2019129日申请执行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并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齐高民

        韩永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十二

 

         孟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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