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辖终27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负责人:李兵生

    上诉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延安新区北区市民公园施工项目景观绿化、外管沟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所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便本案是单纯的劳务分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分包。所以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唯一的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1114日签订的《延安新区北区市民公园施工项目景观绿化、外管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明确了本工程的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园建水电工程和绿化工程,绿化工程承包范围为绿化种植施工及养护。故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602民初784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郑晓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郭秀艳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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