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7845号
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大厦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66324463A
委托代理人:赵浩龙、郭峰,系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C单元23层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89
被告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路XX座XX园XX酒店XX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82
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02日立案。
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5月29日,原告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尚公司”)签订《延安民投大厦项目室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755229.67元,且根据工程清单确定了所有工程内容的单价、数量及总价。随后,原告进场开始施工,但因被告农尚公司(承包方)无法满足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包方)的合同约定,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了与被告农尚公司签订的《延安民投大厦项目室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农尚公司、延安民营联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了合同终止前的已完成工程量并签订了已完工程量签认单,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为983440.04元。截止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农尚公司已向原告支付518261.34元,下欠工程款465178.7元。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农尚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的由被告农尚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农尚公司作为甲方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了《延安民投大厦项目室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承包形式为劳务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九条64款64.1项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包含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或相关文件)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以起诉的方式解决”。该案为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农尚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合同对管辖权的约定,本案应移送被告农尚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虎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