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志丹县林业局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执恢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吴红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凤年,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志丹县林业局,住所地: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曹常成,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延仲裁字第099号调解书,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首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志丹县林业局于2019年11月25日主动履行案件款50万元,本院在缴纳案件执行费14497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兑付485503元整。2020年6月份自动履行10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志丹县林业局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志丹县林业局计划分季度向申请人支付剩余的本金、利息及仲裁费,计划于2021年10月份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于2021年年底前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2022年3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本金全部清完;剩余的利息、执行费、仲裁费于2022年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延安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并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永虎
审判员  李长东
审判员  黄延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