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民终8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66985624B。******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586987649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银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作出(2016)陕0902民初101-10号民事裁定书,对华银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北路支行账号为2701010*******019366账户内的存款6529286.26元予以冻结。一审宣判后,华银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8)陕09民终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环宇公司以华银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201917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400。******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银公司与环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据此作出的(2018)陕09民终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华银公司已履行完毕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环宇公司400向本院申请解除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措施40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101-10号民事裁定书,对陕西华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北路支行账号为270101*******019366账户内存款6529286.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何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