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辖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姬脉贤,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周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9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所涉项目地点位于铜川照金,本案应由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结合涉案合同中的内容及合同履行中双方往来函件的相关材料显示的内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案由,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区域,故本案应由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裁定有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93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艳枫
审 判 员 张 鸿
审 判 员 张雪婷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
书 记 员 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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