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902民初101-4号
原告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华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将被告陕西华银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款8400000元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环宇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华银科技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一百五十七万零七百一十三元七角四分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成乃谊
人民陪审员*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