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27民初467-1号
原告:莒南县兴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工资存款等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存款9万元(账号为62×××24)。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