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财保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泰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积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单淳铭。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泰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陕0103财保8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6365.2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泰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支付租赁费的义务,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故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6365.24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2602元,由陕西泰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 〇 二 〇 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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