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福誉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8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注销,***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继承了该公司相关权利义务),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福誉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太白盛世广场2幢B座3单元15层1507号房。
法定代表人齐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涛涛,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双仁府大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福誉达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4.5元(西安市友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 红 莉
审 判 员  王   珂
审 判 员  宋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员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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