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维思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陕西维思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西安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31422

原告:陕西维思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风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白建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告陕西维思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维思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风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西安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9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位于小寨XX路XX号《新娘嫁到婚礼体验工厂》店门头及1-3楼室内装修工程,合同价款17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61029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272000元,未达到合同约定的30%工程进度款,已属违约,但被告未使新娘嫁到婚礼体验工厂店尽快开业,在未继续履行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违约的情况下一再催促原告完成后续施工项目,并口头承诺一楼完工开业时支付门头及一楼工程进度款。故原告继续施工,201611月完成新娘嫁到婚礼体验工厂店的一楼及门头施工,完工后只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50000元,以上两次支付共计422000元,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的70%的合同价款。之后,2017115日前原告完成了新娘嫁到婚礼体验工厂店370%的装修内容,2017420日原告二次进场施工并于2017531日完成后期项目全部施工内容。20175月被告第三次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200000元,新娘嫁到婚礼体验工厂店装修工程全部工程完工后,原告最终决算为2394325元。20179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白建丁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约定:今欠装修款玖拾万元(90万),计划2017年底结清,分三次支付:1020日付20万,1130万,最后付余款。款项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90万元,利息5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西安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缺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91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1、工程名称:新娘嫁到婚礼体验工厂;1.2、工程地点:XX路XX号1.3、承包范围:门头及1-3楼室内装修;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本工程自201692日开工,于20161025日竣工;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价款:1700000元。关于工程价款和结算的约定:6.2本合同后甲方(西安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第一次30%510000;第二次40%680000;第三次25%425000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材料15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15日内,结清尾款。原告完成涉案工程装修,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装修款62万。201796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法定代表人白建丁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装修款玖拾万元整(90万)。计划2017年年底前结清,分三次支付:1020日付20万,1130日付30万,最后付余款。白建丁2017.9.6。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欠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90万及利息54000等。被告未到庭,经本院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称欠款属实,但现公司没钱偿还。

另查,原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

上述事实,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欠条、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原告依约完成装修工程,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装修款。经201796日,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90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9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原告主张54000(即按照900000为基数,年利率6%,从201811日起至20191.1日止),原告完成涉案工程,被告迟延给付价款,存在违约,故原告的此项主张参照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维思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900000元;

二、被告西安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维思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利息54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4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0一九年七月十四

 

          

 

 

 

打印:相丽华       校对:魏张红     2019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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