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维思德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3139号
原告:王朝建,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身份证号:513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01。
法定代表人:陈风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朝建诉被告陕西***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朝建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朝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朝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朝建负担608元。
审 判 长 闵永军
审 判 员 李 君
审 判 员 铁文静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