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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某某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3139号

原告:王朝建,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身份证号:513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01。

法定代表人:陈风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朝建诉被告陕西***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朝建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朝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朝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王朝建负担608元。

 

 

 

 

审   判   长     闵永军

审   判   员     李  君

审   判   员     铁文静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