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0721号
原告: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筑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与西安筑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