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9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22。
法定代表人:黄海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阳,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27787M。
法定代表人:张静。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6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71862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9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6221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翰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18628.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喻 彤